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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國防部「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
二、本案作業說明如下:

(一)獎項、名額及對象:

1、團體獎(2名):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、本部聯絡處及各級學校。

2、個人獎(12名):各級學校教職員、全民國防教師、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及本部聯絡處全民國防教育承辦人員、軍訓教官(含借調或任職於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、聯絡處之軍職人員)。

(二)薦報具體事蹟期間: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。